《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昨起征意见
市民在公园使用乐器或扬声设备将有严格限制,违规者有可能面临最高一千元的罚款。《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昨起开始征求市民意见。该条例被列为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拟提交8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禁止建设会所、酒吧、夜总会、酒店、宾馆等商业服务设施,以及有碍公园景观或者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将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改建为商业服务设施。
对于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公园噪声问题,《条例》明确指出,在公园内开展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超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不得在公园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健身、娱乐等活动。
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或者非限定的活动时间内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健身、娱乐等活动的;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在公园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广播宣传车之外的其他扬声设备和乐器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综合公园、带状公园以及有条件的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内禁止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已设置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限期拆除。此外,风景名胜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