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孔明灯的紧急通告
“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燃温度高达300℃,点燃上升后若燃烧不当或出现风力过大、风向不稳等情况,将直接威胁高层建筑、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备以及居民住宅的安全。 当前正值高温干旱期间,火灾事故频发,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发生重大消防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消防、工商、城管执法、安监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凡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3日